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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關於我們 建立日期 2019-11-19 10:33:32

新北市童軍會-組織章程

「臺北縣童軍會」前身為「中國童子軍臺灣省臺北縣理事會」。成立於民國48年,會址設在板橋市公園街12號。民國76年遷入板橋市公園街30之1號現址。

 為因應組織章程之修訂,民國85年1月20日召開第1屆會員大會,選出理、監事,並成立「臺北縣中國童子軍會」,理、監事任期為3年。

 95年5月20日第4屆臨時會員大會通過本會名稱修訂為「臺北縣童軍會」。另理、監事任期修訂為4年(自97年起第5屆理、監事開始適用)100年新北市升格為直轄市名稱修訂為「新北市童軍會」。

 本會為協助成人領袖自我發展;並積極引導各級童軍伙伴開展多元知能,強化「帶得走的能力」,設有:人力資源開發委員會、活動暨進程委員會、社區發展委員會、輔導暨組織發展委員會、榮評委員會等任務編組。

第十任總幹事:李榮東  92年3月整理;96年9月修訂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新北市童軍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中華民國童軍總章及有關人民團體法(以下簡稱人團法)之規定設立。
 第三條 本會以發展本地區青少年潛在能力,養成良好習慣,使其人格高尚、常識豐富、體魄健全、智、仁、勇兼備之國民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板橋區公園街30之1號2樓,電話:2961-6379;傳真:2956-3627。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依據中華民國童軍總章之規定執行有關推展童軍運動及辦理童軍教育活動事宜。
 第七條 有關「中華民國童軍諾言、規律、銘言」、「童軍團與服務員」、「童軍訓練」悉依中華民國童軍總章之規定辦理。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兩種:
  一、團體會員:本市已完成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之團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代表。
二、個人會員:設籍本市、年滿20歲,熱心贊助童軍運動及從事社會服務著有聲望之人士,經理事會推薦,但其人數不得超過團體會員5分之1(已完成服務員登記手續)。
 
 第九條 會員之義務規定如下:
  一、團體會員需辦理3項登記,個人會員需辦理服務員登記。
二、繳納會費、常年會費。
三、履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案。
四、協助所屬地區童子軍運動之推展。
 第一0條 會員之權利規定如下: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選舉、被選舉、提案、討論、表決。
三、有被選舉為上一級理事或代表之權利。
 第十一條 體會員以代表1個團務委員會為限,如當選為本會理、監事時,其原代表之團務委員會應另行指派代表。
 第十二條 凡未履行服務員登記並繳納會費之會員者視同放棄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一、死亡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出會,己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依照人團法及中華民國童軍總章之規定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及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選舉之,並由選出之理、監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2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0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長若為教育行政主管者因其職務更動時應即向理事會提出辭職,並由常務理事中推舉1人代行其職權至原任期滿。
 第廿四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五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2分之1者。
 第廿六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副總幹事1至2人及幹事若干人,本會為推展相關業務,得另成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
 第廿七條 本會得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5分之1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任其他會員代理,唯每1會員以代理1人為限。
 第三0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1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需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卅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3分之2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二條 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三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卅四條 本會應召開會員大會之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之7日前需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費:會員入會時應1次繳納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佰元。
二、常年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
三、3項登記費(依總會規定之百分比)。
四、事業收入。
五、會員及社會人士捐款。
六、總會、省會補助收入。
七、政府補助收入。
八、委任收益。
九、其他收入。
 第卅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卅七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2個月內經監事會審查後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大會追認。但決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八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九條 中華民國童軍之稱謂及制服、徽章、旗幟等衹限於中華民國童軍人員使用之。
 第四○條 中華民國童軍對個人宗教信仰均予尊重。
 第四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及總會省會之規定辦理。
 第四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附錄一 88年1月16日第2屆會員大會通過修正條文對照
原第二章第八條
一、團體會員:已完成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之團務委員會。
二、個人會員:凡本會組織轄區內熱心贊助童軍運動及從事社會服務著有聲望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為會員(已完成服務員登記手續)。
第二章第八條修訂後
一、團體會員:本縣已完成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之團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代表。
二、個人會員:設籍本市、年滿二十歲,熱心贊助童軍運動及從事社會服務著有聲望之人士,經理事會推薦,但其人數不得超過團體會員五分之一(已完成服務員登記手續)。
原第三章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若為教育行政主管者因其職務更動時應即向理事會提出辭職。
第三章第廿三條修訂後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若為教育行政主管者因其職務更動時應即向理事會提出辭職。並由常務理事中推舉一人代行其職權至原任期滿。

 

 

附錄二 95年5月20日第4屆臨時會員大會通過修正條文對照
原全銜:臺北縣中國童子軍會組織章程
修訂後之全銜:新北市童軍會組織章程
原第一章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北縣中國童子軍會(以下簡稱本會)。
修訂後之第一章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新北市童軍會(以下簡稱本會)。
原第三章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修訂後之第三章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第5屆起適用)。